2018年12月13日下午,港南区检察院提起的贵港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港南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该法庭。
▲庭审现场
据悉,2017年初,禤某从山东威海市两家盐业有限公司购进大量日晒盐存放于港南区江南工业园租赁的仓库内进行销售。2017年4月,禤某将换包装或不换包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晒盐充当合格食用盐销售给玉林市三家酸料厂共15吨,用于腌制酸料,销售额共计9000元。三家酸料厂腌制的酸料在玉林及贵港地区销售。销出的日晒盐经抽样送广西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因未检出碘强化剂,不符合《食用盐》GB/T5461-2016日晒盐指标要求,是不合格食用盐。
广西以碘缺乏地区为主,仍需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长期食用缺碘的食盐,足以引起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港南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刑事部分起诉书
港南区检察院认为,禤某明知是不合格的食用盐仍销售,导致大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流入消费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禤某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该院依法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禤某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港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
在法庭审理当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最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出庭意见,被告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同时提倡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打击整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构筑保护食品安全的坚固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