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之后,电信诈骗团伙使用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并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经港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郭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虽然郭某某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其名下的建筑公司是为犯罪所设立且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如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可能再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港南区检察院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
港南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针对“空壳公司”问题,依托办案大数据平台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出4件存在“空壳公司”的线索,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吊销“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
下一步,港南区检察院将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个案办理、类案梳理、诉源治理”的措施,持续抓好“空壳公司”治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