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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6-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字号: |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为行政单位,部门决算单位构成1个,没有下设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表)

  http://www.gggn.gov.cn/uploadfile/2017/0920/20170920061801941.xls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390万元,比2015年增加73.03万元,增长5.55%。收入增加的原因是增加了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人员经费。 

  1.财政拨款收入1373.01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上年结转和结余16.99万元,包括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的项目支出资金0.13万元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的“两房”建设资金16.86万元。

  (二)支出总计1390万元,比2015年增加73.03万元,增长5.55%。支出增加的原因是增加了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人员经费支出。 

  1.公共安全支出1351.3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9万元:主要用于残疾人保障事业。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3万元:根据上级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4.年末结转和结余23.73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两房”建设资金和项目支出。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66.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9.73万元,项目支出796.54万元。

  (一)其他武装警察支出22.31万元。

    主要用于我院办案及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办案差旅支出、法律文书和票据的印刷等方面支出。

  (二)行政运行支出970.93万元。

    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退休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两房”建设支出358.14万元。

     主要用于我院办案和技术用房的建设支出。

  (四)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1.59万元。

     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3.3万元。

     主要用于根据上级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我院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9.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52.9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54.15万元、津贴补贴167.5万元、奖金148.0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3.3万元、退休费32.87万元、住房公积金35.4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9万元;公用经费16.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6.82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19万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8.19万元,与年初预算数20万元相比减少1.81万元,下降9.05%,与上年支出数25.4万元相比减少7.21万元,下降28.38%,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及上年支出数持平,均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比上年减少5.4万元,下降25.23%。其中: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6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比上年减少5.4万元,下降25.23%。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我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6万元,平均每辆2.28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2.1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81万元,下降45.25%,比上年减少1.81万元,下降45.25%。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6次,人次223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增减变动原因

    由于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故2016年度公车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比上年都有所减少。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82万元,比2015年减少0.41万元,降低2.38%。主要原因是:本部门的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8.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28.1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7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75.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8.6%。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能够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基本情况如下:

    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采购资金支出为75.5万元,用于采购政法业务装备以保证我院开展办案业务工作。该项目开始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项目方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项目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按章办事,最终我院能够保障业务装备及时到位,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运转,能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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