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表
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表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表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表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其他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内设机构16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侦查监督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中心、司法警察大队、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派驻桥圩检察室、派驻木梓检察室、派驻木格检察室,主要履行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编制共56人,其中检察干警编制51人,工勤编制5人。截止2017年3月,在职在编干警48人,工勤编制3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21人,科员26人,工勤人员3人;退休6人(处级1人)。聘请检察辅助人员17人,协警4人,清洁工2人、厨房2人,绿化1人,保安4人。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944.80万元,同比增加63.76万元,同比增长7.24%。其中: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938.69万元,同比增加57.65万元,同比增长6.54% 。
上年结余收入6.11万元,同比增加6.11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结转6.11万元,同比增加6.11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944.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6.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71%,同比增加92.41万元,增长21.77%;项目支出427.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5.29%,同比减少28.65万元,降低6.28%。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两类,其中:
(1)公共安全类科目支出预算928.4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8.27%,同比增加61.23万元,增长7.10%;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科目支出预算16.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73%,同比增加2.53万元,增长18.36%;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516.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71%,同比增加92.41万元,增长21.77%。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357.5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9.17%,同比增加28.34万元,增长8.61%。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87.4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6.91%,同比增加59.51万元,增长213.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71.9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3.92%,同比增加4.56万元,增长6.76%。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427.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5.29%,同比减少28.65万元,降低6.28%。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2.1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16.8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75.3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64.33 %;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5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 0.12%;
基本建设支出8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18.70%。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38.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6.88万元,项目支出421.81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50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0.57万元,项目支出9.2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 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公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302.21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我院为完成各项办案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支出、法警工作经费支出、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经费,办公、政工、技术等综合部门工作经费支出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57.6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此项目为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局三个部门的办案业务的办案费用。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预算15.04万元,此项目是反映公诉科的业务支出。如检方承担举证责任个工作经费支出;强制措施中的指定监视居住经费支出;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经费支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经费支出等。侦查监督支出预算13.04万元,此项目反映我院侦监科的具体工作项目所需的支出。如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经费支出,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等所需要的办案经费支出。执行监督支出预算9.52万元,此项目为民行科的工作业务支出。如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权等多项检察权,相应的民行检察工作经费支出。 控告申诉支出预算21.28万元,此项目为控申科的工作业务支出。如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支出、奖励举报人等支出。行政单位医疗16.3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0万元(全口径),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4万元,公务用车费支出预算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0万元,与2016年预算20万元持平。“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持平的原因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改革车费的开支,因此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没有增加。其中:
1. 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0万元,与上年一致。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4万元,与2016年持平,我院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主要是安排接待上级和其他县市区兄弟检察院有关领导来我局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督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16万元,与2016年持平,主要是案件繁多,办案出差次数增多。根据我区2016年开始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我院保留车辆7辆,预算费用主要用于办案出差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4. 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预算0万元,车改后,我院暂不安排2017年新增车辆购置费预算。
四、 其他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50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0.57万元,项目支出9.2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公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本部门有7辆核定公务用车。
(四)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按照区绩效办文件的要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列入区直单位绩效考评共性指标。纳入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为我单位2017年预算项目中资金量排名第一位的1个项目以及部门预算整体支出(不含二层机构)。
(五)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包含经费拨款、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罚没收入安排的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 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 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职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