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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字号: |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为行政单位,部门决算单位构成1个,没有下设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1134.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68.46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255.9万元,下降18.41%。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068.46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304.55万元,下降22.18%,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办案经费和“两房”建设资金。

  2.事业收入 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数持平。

  3.经营收入0万,与2016年度决算数持平。

  4.其他收入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数持平。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数持平。

  6.上年结转和结余65.64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48.65万元,增长286.3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用、装备费和“两房”资金。

  (二)本部门2017年度总支出1134.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49.69万元, 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255.9万元,下降18.4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036.2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以及“两房”建设支出。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315.17万元,下降23.32%,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办案经费和“两房”建设资金。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48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0.18万元,增长1.35%,根据上级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医疗保险支出。

  3.年末结转和结余84.4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18.77万元,增长28.5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费用、装备费和“两房”资金。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本部门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49.69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减少316.58万元,下降23.17%。其中:基本支出510.72万元,项目支出538.96万元。

  本部门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944.8万元,支出决算为1049.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1%。

  (一)行政运行支出年初预算为928.49万元,支出决算为803.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57%,预决算差异-13.42%,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以及“两房”建设支出。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减少了办案经费

  (二)“两房”建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32.37万元,预决算差异主要用于我院建设“两房”。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两房”建设没有年初预算,用的款项是“两房”建设资金上级下达的追加预算。

  (三)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年初预算为16.31万元,支出决算为13.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65%,预决算差异率为-17.35%,主要用于支付干警的医疗保险费用。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2017年度我院从3月起退休1人,导致医疗保险费用减少。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0.7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426.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26%,预决算差异率为19.26%。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2017年度我院从8月中旬起增加了2人,故增加了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84.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6.51%,预决算差异率为-3.49%。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减少了办案经费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5.9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11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17.1万元,与年初预算数20万元相比,减少2.9万元,下降14.5%,与2016年支出18.19万元相比,减少1.09万元,下降5.9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年初预算0万元相比,无变化,与2016年支出0万元相比,无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5.9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年初预算0万元相比,无变化,2016年支出0万元,无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5.99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我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5.99万元,平均每辆2.28万元。与年初预算16万元相比,减少0.01万元,下降0.0625%,与2016年支出16万元相比,减少0.01万元,下降0.0625%。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11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15次,人次105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与年初预算4万元相比,减少2.89万元,下降72.25%,与2016年支出2.19万元,减少1.08万元,下降49.31%%。

  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故2017年度公车运行费及公务接待费比上年都有所减少。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35万元,比2016年增加,67.53万元,增长401.48%。主要原因是:本部门的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有所增加,而且去年统计口径与今年的不一致,导致数据出现较大差异。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8.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1.1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3.7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08.8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88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

  共组织对“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采购项目资金”等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采购项目资金用于采购政法业务装备以保证我院开展办案业务工作。该项目开始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项目方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项目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按章办事,最终我院能够保障业务装备及时到位,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运转,能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组织对1个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49.6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维持部门基本运转需要,确保人员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年底人员经费无结余;节约使用“三公”经费,无超预算支出情况;按规定完成查办、审查监督等业务,2017年受理案件792件,结案749件,结案率94.57%,办案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事人对检察院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采购项目资金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我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有一部分装备还是由自治区级检察院进行招投标和组织验收,时间较长。建议继续下放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采购职能,以便于项目的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注:由于报表数字与万元为单位,明细数据采用四舍五入,合计数尾数可能存在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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