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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1-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字号: |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0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六个方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为行政单位,部门决算单位构成1个,没有下设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

部门决算报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0年度总收入1432.3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72.82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16.99万元,下降13.65%。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72.82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16.99万元,下降13.6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两房”项目经费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4.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5.经营收入0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6.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8.上年结转和结余59.54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0.78万元,下降25.87%,主要原因是结转和结余的项目减少。

(二)本部门2020年度总支出1432.3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28.44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80.71万元,下降17.44%。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共安全支出1269.5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以及“两房”建设支出。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317.27万元,下降19.99%,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两房”项目经费

2.卫生健康支出11.54万元:根据上级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8万元,下降19.53%,主要原因是降低了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3.住房保障支出47.3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39.36万元,增加493.85%,主要原因是2019年住房保障缴费归到公共安全支出进行决算。

4.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5.年末结转和结余103.92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44.38万元,增长74.54 %,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经费的结转。

二、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28.44万元,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80.71万元,下降17.44%。其中:基本支出775.8万元,项目支出552.64万元。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71.11万元,支出决算为1328.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02%。

(一)行政运行支出(检察)年初预算为736.79万元,支出决算为716.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30%。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上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减少了转隶人员的经费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为197.85万元,支出决算为2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4.39%。主要用于我院为完成各项办案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经费,办公、政工、技术等综合部门工作经费支出等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提高了办案经费

(三)两房建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25.74万元,预决算差异率100%。主要用于我院两房建设支出。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本级财政追加该项目的经费

(四)检察监督支出年初预算为61万元,支出决算为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我院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等部门的业务支出。如检方承担举证责任工作经费支出;强制措施中的指定监视居住经费支出;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经费支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经费支出等。与预算无差异。

(五)行政单位医疗年初预算为14.42万元,支出决算为11.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27%。主要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减少了转隶人员的医疗保险

(六)住房公积金支出年初预算为61.05万元,支出决算为47.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53%。主要是用于我院缴纳住房公积金。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人员减少了转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75.8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672.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07%。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减少了转隶人员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82.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4.69%。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减少了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与预算有差异的原因是该项为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年初未列入预算。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14.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22%,比上年减少0.2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减少“三公”经费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62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比上年增加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比上年增加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 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0年,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11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4万元,平均每辆1.27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5%, 比上年减少0.28万元,原因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8次,人次58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37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4.89万元,降低15.31%。主要原因是:减少三公经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的开支。比2019年增加2.02万元,增长2.51 %。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办公用品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3.9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7.8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1.8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 4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历史遗留未处理的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1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29.86%。组织对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共组织对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等1个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该项目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业务经费,是用于日常办案开支及采购政法业务装备以保证我院开展办案业务工作。项目开始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项目方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项目方案,积极开展工作,按章办事,最终我院能够保障业务装备及时到位,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运转,能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组织对1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8.4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院2020年度整体支出可以维持部门基本运转需要,确保人员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节约使用“三公”经费,无超预算支出情况;按规定完成查办、审查监督等业务,2020年“四大检察”案件的受理总数645件,提出检察建议20件,提出纠正违法18件,办案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事人对检察院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我院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自评分为100分,我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办案经费预算安排的能力有待提高;二是目前有一部分装备还是由自治区级检察院进行招投标和组织验收,时间较长。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要更加合理安排预算,使资金用到实处;二是继续下放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采购职能,以便于项目的开展。(详见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表.XLS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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