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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男子贩卖盗版教辅材料,落入法网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字号: | |
    一直以来,盗版书籍在市场上屡禁不止,尤其是近年来丰富多样、五花八门的学生教材和辅导用书更是引起盗版分子觊觎的目光,成为盗版的“重灾区”。贩卖盗版书籍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潮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侦查机关查明:一直有从事销售学校教辅材料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潮,得知贵港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需要订购《5年高考 3年模拟》这套教辅材料,他便通过网络途径联系供货商,以书本标价的3.2折进购了一批盗版的《5年高考 3年模拟》教辅材料,然后以书本标价的3.7折销售给了贵港市某   经审查,张某潮并未在贵港市三区两县市范围内办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中学依法收缴了上述盗版图书共3184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鉴定,上述3184册图书均为盗版图书,经统计,张某潮销售上述盗版图书的总价为7万多元。另查明,《5年高考 3年模拟》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五三金典图书有限公司。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的传播没有界限,但是传播的方式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不能成为犯罪分子获利的工具,对于这种贩卖盗版教材的行为我们要严厉打击,以捍卫正版书籍的尊严,守住校园的书香本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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