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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妇女利用自己杂货店作掩护,容留他人卖淫谋利落法网
时间:2019-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字号: | |
  “挂羊头卖狗肉”这一成语大家应该知道,现在的一些不法分子为敛财掩人耳目的招数可真不少,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某村的黄某珍竟然拿自己经营的杂货店为掩护,容留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被告人黄某珍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黄某珍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某村经营一家杂货店,并以此为掩护,将杂货店后面及二楼的房间提供给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每间房收取每月300元或每次5元的费用。2018年10月24日下午,黄某珍提供房间给失足妇女莫某、李某芬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黄某珍说,如果她不准那些失足妇女在她那里租,她就没有房租的收入,而且那些失足妇女有空的时候还会坐在杂货店里,为她的杂货店吸引一些客人。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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