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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充煤气,三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时间:2021-11-17  作者:石玉芳  新闻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  【字号: | |

 

非法代充煤气点,由于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就像潜伏的一颗“定时炸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林某源、谭某康、刘某积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21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源、谭某康、刘某积三人在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某村租用一处民房作为储存煤气罐的仓库,三人共用仓库,平摊租金,各自从事代充煤气业务。今年6月底,因贵港某气库煤气涨价,且超过四年气罐不能充气,于是三人就合议到灵山县充气。三人分别将平时从客户处收集到的空煤气罐集中存放在租用的仓库内,待存够一货车的煤气罐之后,由林某源或谭某康开车到灵山县一个气库充气,然后运回租用的仓库内由三人销售给各自的客户。 

  经审查,被告人林某源、谭某康、刘某积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贵港城区及周边乡镇收集客户空煤气罐,以代充煤气方式赚钱。林某源、谭某康、刘某积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12万元以上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源、谭某康、刘某积在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燃气代充业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煤气罐使用完了需要重新加气,液化气储存、充装与零售都有严格的安全要求,液化气瓶在使用、存储过程中如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爆燃的安全事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瓶装煤气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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