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文、苏某云两人是做五金生意的伙伴。2020年底,两人在谈论合作生意的时候,梁某文说现在电子烟小烟很赚钱,两人可以一起合作,并且说可以介绍客户给苏某云。最后,两人商定由梁某文负责代工生产电子烟,苏某云负责出钱购买生产电子烟的物料。2021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文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某乡镇一个商铺作为厂址,设立无证电子烟加工厂,并聘请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生产。
2021年5月份起,苏某云在未取得多个外国品牌电子烟商标持有人的授权生产下,接受其客户的订单,购买电子烟物料配件、包装盒运送至梁某文非法开办的加工厂生产电子烟。梁某文在明知苏某云无相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按苏某云的订单要求大批量生产多个注册品牌的电子烟成品,并使用品牌标识的包装盒包装其生产出来的电子烟成品。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多个电子烟注册品牌商标持有人报案,在梁某文非法开办的电子烟加工厂内当场查获多个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成品3.3万支,电子烟配件、带注册电子烟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一批。经查明,梁某文所开办的无证电子烟加工厂从开业至被查处,非法生产39万多根电子烟成品,非法获利12万元。其中,苏某云向梁某文的无证电子烟加工厂下订单生产假冒商标电子烟51万多根,实际非法生产31万多根电子烟成品,假冒了三种电子烟品牌的商标,非法获利11万多元。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文、苏某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带相同标识的同类型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知名商标所带来的“红利”,违法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广大群众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